新疆某县有两家塑钢窗厂,即A厂和B厂,但无隶属关系。B厂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A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近日,该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厂进行检查时,通过对B厂负责人的调查了解,发现B厂生产的塑钢窗是由A厂委托加工的。经过调查证实,双方委托加工属于口头委托,未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合同。通过对A厂的调查核实,证实了是A厂主动委托B厂加工塑钢窗产品,产品原料由A厂提供,委托加工的产品标识标注均系B厂,A厂负责经销。同时,双方的口头委托加工协议,双方均未在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备案,而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委托加工协议应到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对于案件的处理,在执人员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属于主动行为,B厂是取证企业,行为属于被动行为,AB两厂的行为均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违法情节从重从轻的关系,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对A厂处以15000元罚款,对B厂进行责令改正,并要求双方限期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双方企业均应办理委托加工备案,该《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未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均可以做出处理,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应在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同时对AB两厂给予相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由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双方企业均应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本案应对AB两厂分别按照《实施办法》进行处理,由一个案件变成两个案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AB两厂委托加工一事仅仅是口头协议,A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该厂未生产加工塑钢窗产品,不应处理A厂;B厂为有证企业,生产的塑钢窗产品符合国家规定,B厂的行为只能算是来料加工,也不应进行处理。
那么,本案究竟该怎样处理呢?敬请各地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单位:新疆新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