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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2019-11-21 09:41:31 中国质量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强调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企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本报讯 (记者何 可)“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但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将进行查处。”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进行查处。

通知要求,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需要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自批复后60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通知提出援引保护,指出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通知强调要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曾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首次报送名单后,有情况和信息变化的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面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撑各地执法办案。

编后

2014年5月1日,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其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明确了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驰名商标本质上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可以理解为“在中国为广大相关民众所知晓的商标”,并不代表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 更不是荣誉称号,同时也确实存在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发生“质量翻车”的案例。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往往抓住消费者过分信赖驰名商标心理,违规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被冠以驰名商标的产品必然是优质产品”的联想,从而激发其购买倾向。所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不仅需要商家的规范使用,更需要消费者的理性认知。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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