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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表示有利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2019-08-14 09:5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治理整顿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一直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通过有效整顿涉企收费,为企业增收节支,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抵御经济下行风险,具有积极意义。相对于之前对涉企收费的整顿治理,此次治理整顿措施有其自身的特点。”说起《通知》的“特色”,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宗杰如此说道。

在郭宗杰看来,此次出台的《通知》具有三大特点。这3个特点的第一个特点是“主体责任明确,覆盖面广”。主体责任明确方面,此次清理整顿由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委共同行文,其中市场监管总局是涉企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是制定涉企收费政策的部门,民政部、国资委是行业协会等涉企收费主体的登记、管理部门,银保监会是与企业联系密切的银行业、保险业的主管部门,同时这些部门也都有不同的涉企收费项目。由这些政策部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并且各项具体措施均制定有明确时间表,又都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能够确保整顿措施的落地,保证治理成效;其次,治理整顿措施覆盖面广,几乎涵盖了所有涉企收费项目。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涉企收费治理整顿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治理整顿的涉企收费项目性质上看,既包括全国性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既包括政府部门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的收费项目,也包括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借用行政权力进行的违规收费,还包括商业银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等违规收费。

郭宗杰认为,《通知》的第二大特点是“自查自纠与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我国的涉企收费主体庞杂、名目繁多,这也是长期以来得不到根治的原因之一。为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治理成本,本次治理整顿采取了自查自纠与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他说,首先,此次违规收费清理整顿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比如《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抓紧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调研摸底,认真组织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整改、限期退还,并且要举一反三改进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本行业、本系统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等;其次,治理整顿通过随机抽查和典型案例曝光,加强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比如《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结合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情况,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其他领域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曝光;最后,此次治理整顿加强涉企收费公开力度,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比如《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梳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确有依据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政府部门行政委托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向企业收费的项目,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下属单位的收费事项,要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自查自纠与随机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可以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治理目标。”郭宗杰说。

郭宗杰提及的第三个特点是“注重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他表示,自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发布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发布过许多治理整顿针对企业的乱收费的文件,但一直未能建立起来稳定、成熟、高效的完善治理机制,本次治理整顿在涉企收费的综合治理以及建立长效机制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有益尝试,主要措施包括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并建立治理成效评估机制;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以及健全治理涉企收费的法律体系等。

“除此之外,《通知》也要求在取消或者减免相应的涉企收费项目后,按规定应当由财政予以保障的经费支出,须纳入政府预算予以安排。这对于从源头解决以保障预算安排为由的乱收费问题具有积极意义。”郭宗杰最后说,近年来我国对涉企收费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较去年大幅提升32位,首次进入世界前50位,并且跻身今年世界营商环境改善排名前十。这其中就有我国持续治理整顿涉企收费的卓越贡献。通过治理整顿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极大提升了国际国内对我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认同。相信随着本次治理整顿涉企收费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是随着涉企收费治理整顿法律法规体系等长效治理机制的建立,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一定会尽早实现。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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