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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情形拟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07-12 10:02:5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36种情形拟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纳入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网店刷好评等情形拟列入失信名单

本报讯 (记者何 可)7月10日,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等严重违反召回责任的,网店刷好评、删差评被行政处罚及生产销售假药等36种情形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征求意见稿是对2016年4月起实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扩充了适用对象,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对象从企业扩展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而且将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名称调整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扩大了列入情形,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列入情形进行了统一规范,调整了管理职责分工,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完善了列入移出程序,强化了失信惩戒,完善了信用修复。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36种情形拟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针对食品药品等领域增加列入情形。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符合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和平台,也将被列入名单。例如: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个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包括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等。

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同时,为进一步震慑惩戒违法失信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3种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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