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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2019-05-10 09:5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用一次性授权方式

□ 本报记者 何 可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逐次征求消费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对“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近日,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对电子商务领域监管控制力的加强,电子商务合规化发展成为企业的第一要务,未来电商环境将会更加“干净”。

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介绍,与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具有四大亮点:一是在定义网络交易时,沿用了《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的定义,统一了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的概念;二是明确个人店铺需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公示,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公示无需办理的原因、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扩大了网络交易信息数据的报送范围,不再局限于违法经营行为;四是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逐次征求同意,且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收集与该网络交易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拒绝向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李旻表示,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颁布,很多规定已无法满足当下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求,为避免与上位法《电子商务法》冲突,也为了更好地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对其进行修订很有必要,既可删除二者的冲突之处,又能对《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必须逐次征求同意,可有效避免经营者非法或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使相关规范更为细致,更便于对从业者进行合规指引,也更便于执法判断。

据方超强介绍,相比于《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做了3点有力补充:一是增加了“浏览历史”作为不得依据的个人特征,避免了相关企业打“擦边球”;二是除禁止提供具有个人特征的“搜索结果”外,还增加禁止展示具有个人特征“商业信息”的“杀熟”行为,更加契合侵权实际情况,对“杀熟”行为实现了禁令全覆盖;三是增加规定了提供不具有个人特征信息选项必须为“显著方式”。

“《征求意见稿》相比原来的条款更加细致,对于经营者的合规性要求更强。”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从监管角度来说,《征求意见稿》在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这一纲领性要求上加入了否定性规范,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并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予以强调,要求“应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董毅智说,许多细节都证明电商领域未来监管的控制力在加强,原先宽松的、略带“试水”性质的监管正变得愈加严格。“无论是前期准入、中间发展还是后端的检查处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灰色地带都将暴露在阳光下,这意味着电商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要将‘合规’作为第一要务。”他说。

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曦说,《征求意见稿》针对当下电商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都做出了详细规范,相信未来电商环境将会越来越“干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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