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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到前头

2018-11-15 09:03:23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清空购物车,其实只是“双十一”迈出的第一步。只有等到快递把货送到手里,验明正身,确定支付,这才算结束。若是遇到假货,找商家和平台说事,甚至再折腾到消协、监管部门乃至法院,那这个“双十一”且过不完呢。

不过,要是在北京,可能就没这么麻烦了。继2016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与包括京东、天猫等在内的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首次实现由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集体承诺落实经营者赔偿先付制度之后,不久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北京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从11月1日起在北京市推行使用),首次通过统一性的合同文本形式,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该制度相当于是把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做到了前头,避免网购商家和平台依仗不对称的市场地位,拖延搪塞,逃避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示范文本规定,平台内商家与平台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支付因商家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平台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当商家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时;未按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商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商家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缴纳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

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这种合同文本及相关规定,消费者与商家纠缠起来,不仅耗时费力,而且常常输掉官司。2018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判决很具代表性。消费者杜先生2016年10月在淘宝网买了一台抽油烟机,结果发现是假货,于是就打算向店铺退货,并要求其按承诺“假一赔十”。但按照淘宝提供的相关信息,杜先生一直联系不上买家。左等右等无果,杜先生一纸诉状将店家和淘宝一同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之后,判令店家10倍赔偿杜先生。但法院判决之后店家就消失了,杜先生并未拿到赔偿。他认为淘宝作为平台也有责任,就将淘宝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平台提供者已经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消费者以无法联系到涉案产品销售者为由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例是法院参照所谓“避风港”规则(平台只要能够提供售假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相关责任)进行判定的。不过,这一规则是基于早期网络技术并不发达的背景形成的,现在进入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已然有能力获得于己有利的数据,这就要求“避风港”规则也应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建议,依据消法,平台可以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赔付承诺。一旦平台因商家售假而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平台也就取得了对售假商家的追偿权。平台行使追偿权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售假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从而达到震慑售假者的目的。

不可否认,实行先行赔付会增加商家的责任风险,但也可以体现商家的责任担当,成为其商业信誉的加分项。事实上,现在许多电商平台都已经在积极推行先行赔付制度了。推行先行赔付制度虽然未必能彻底清除假冒伪劣,也难说能根治网购欺诈,但未尝不是提高购物商家违法成本、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次优选择。而多年的实践也让先行赔付制度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基于此,我们在为该制度点赞的同时,呼吁将其推而广之,应用到更为广泛的领域。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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