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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专家认为:滴滴公司应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018-08-28 10:08:29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国门时报

□ 本报记者 何 可

悲剧再次发生。“主角”又在如花的年纪陨落,“凶手”又是滴滴顺风车。

距离5月6日空姐李某遇害只百余天,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8月24日也“羊入虎口”,在对不幸个案顿足捶胸、扼腕叹息的同时,滴滴平台存在的监管漏洞也值得深思。

自上次“空姐案”东窗事发后,滴滴顺风车经历了关停、整改、死灰复燃……但仍然没能阻止悲剧重演。

在此事件中,赵某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在事发后曾多次联系滴滴方面索要司机具体信息,等到4小时后才得到最终反馈。而且,事发前一天已有人向滴滴平台投诉该司机,但未被即时处理。

对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对于网约车司机对乘客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方超强说,一直以来,滴滴平台始终托词于司机背景调查较为困难,或者临时起意型的犯罪难以预防和遏制,虽然客观上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至少要从如何加强保障措施,如何加强人性化考量等方面去考虑,显然,滴滴平台并没有扛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指出,互联网技术创新绝不只是搭建一个平台,更不是搭好平台就不管不顾、听之任之,任凭平台的潜在风险持续存在和扩大。否则,这种平台所带来的远不只是海量的利益,还有海量的风险。

“滴滴顺风车每单业务抽成5%,挣的是量大的钱。在承担责任时,滴滴公司不能以量大推卸责任,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陈音江说,既然靠海量订单盈利,就必须提供与海量订单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就必须承担与海量订单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

8月26日下午,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针对上述事件对滴滴公司开展联合约谈,责令其立即对顺风车业务进行全面整改,加快推进合规化进程,严守安全底线,切实落实承运人安全稳定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情况。

会上,滴滴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此次事件深感自责和愧疚,滴滴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并承诺自8月27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重新评估业务模式;9月1日前完成合规化运营工作方案,报送有关部门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完善隐患监察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手段,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整改升级客服体系,加大客服团队的人力和资源投入;开拓平台用户紧急情况报警通道,完善配合公安机关证据调取机制。

诚如滴滴公司负责人所说,滴滴平台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鉴于滴滴网约车诱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强化平台责任来减少刑事犯罪的犯罪空间需进一步摸索。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共享经济分析师陈礼腾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滴滴顺风车作为典型的C2C共享经济,供需双方通过第三方连接平台实现交易,其中的细节管理难度远远大于B2C模式。从平台角度来看,随着滴滴出行服务体量的增大,滴滴的安全管理和处置能力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在潜在风险识别、流程制度设计、快速响应等方面,有许多亟待改善的地方。

陈礼腾说,由于顺风车并非专职司机,对于车主的审查不会像网约车司机一样严格,但如何审核车主背景,做到日常的管控和巡视,最大程度上确保用户的利益与安全,仍是平台必须履行的责任。

《中国国门时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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