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

2018-04-26 10:40:53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投诉的规定。

标准化工作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本条鼓励各单位、个人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广泛监督,弥补行政监督的不足。

一、举报和投诉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权和投诉权,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通道应当公开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建立畅通的标准化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举报人、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景欣)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