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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9月起正式实施

2017-08-30 10:19: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月子中心要按国家标准“伺候月子”

九月一日起《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徐 风)8月26日,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GB/T 33855-2017《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宣贯会。该标准已于2017年5月31日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并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于这项标准推出的“全国保健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平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安全、卫生、便捷的母婴保健信息服务,平台引入责任保险,推动保健服务健康规范发展。

  据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刘玲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高,传统的居家坐月子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月子护理机构需求与日俱增。特别是国家二孩政策正式全面实施后,月子护理机构出现井喷式发展,从2000年的几十家,发展到目前的4000家以上。行业的健康发展,急需标准支撑。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批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国家标准立项,并把标准作为“稳增长、惠民生”重要标准,组织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推进。两年多来,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起草组,经过反复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标准的制定。

  这项标准规范的对象是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标准明确服务的种类根据服务对象所处阶段分为备孕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婴幼儿保健。标准从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环境及设施设备、服务内容、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和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等方面,针对我国母婴保健服务行业的特点,在服务的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刘玲强调,非医疗性是指标准涉及的母婴保健服务不应涉及医疗服务,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给服务对象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之外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等。场所基本要求中有建立风险管控方案,内容至少应涵盖可能的风险、防范的措施、出现异常的处置、保证顾客有效识别的措施并应定期预演的要求。刘玲在解读中提出的可能的风险包括停水和突然停水、泛水、停电和突然停电、燃气泄漏、热力故障、火灾、电梯故障、食物中毒、地震、海啸、泥石流、塌方、失窃、遭遇暴徒、防暑降温、突发疾病、发生误吸、坠床或摔倒、寻衅滋事、有自杀倾向、外出不归、突发伤亡等。由于母婴群体的特殊性,标准要求实施24小时值班制,以确保服务安全,特别是夜间服务的安全。

  另据了解,这项标准可全部或部分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认证的依据,以提升企业的服务、管理和信誉,同时可激励、吸引或者是淘汰其他未参评企业,带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企业和服务的信任,又能刺激行业队伍的不断壮大,带动劳动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还可以减少重复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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