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五版>>

广东消委会提醒:预付定金谨防商家合同欺诈

2017-07-27 09:09: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胡林果)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消息称,近期接到多起因预付定金产生纠纷的投诉。主要问题是,当交易不成功时商家拒绝退回定金或预付款,而交易不成功多数是由于商家自身迟延履行合同,或者隐瞒交易真实情况,或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临时以各种理由上调价格等原因所致。

今年6月5日,消费者董女士看到广东省清远市中凯置业某酒店住宅“一口价”76万元的广告,前往现场看房。在看房过程中,董女士反复强调房子是用于自住,销售员回应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给酒店出租。

在销售员的怂恿下,董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销售员拿出一份认购书,告知需签名打手印,董女士照办了。此时,销售员又说需要另外补交5万元装修费,董女士认为一口价应该就是房子的总价,不接受装修另外付费的说法,且发现认购书中的内容和现场销售员的描述出入很大:认购书上明确该商品房属于酒店住宅楼,用于租赁经营,并非自住用途。

董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说辞及做法前后不一,便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拖延处理,遂投诉到广东省消委会。广东省消委会接诉后,联系了企业相关负责人。经协调,目前董女士已经提交了书面申请,等待退款。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本案中商家在认购书以及广告中均已明确表示该房产的价格是一口价76万元,但却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后要求再额外新增5万元装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提出涨价要求是对其原购房主合同的变更,消费者有权拒绝其涨价要求。

此外,房地产公司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对条款进行说明和提醒。消费者购房最主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仅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为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广东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做到“六不要”:不要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轻易支付定(订)金和签订预购协议;不要只交购房款而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必须同时进行;不要草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防合同欺诈;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除购房款以外的任何费用;不要接收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