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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商胜诉售假网店案的示范意义

2017-07-27 08:3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胡立彪

网络假货充斥,民众苦之久已。尽管政府监管部门一直在打击网络售假,但效果并不理想。网络假货的“七寸”,似乎尚未准确找到。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的案例,引起业内极大关注。对于这一据称是“国内首例”公开宣判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案,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的判决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该案让人们更准确地认清了网络假货的实质,这对于动员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该案之所以受关注,并不仅仅是因为其具有“首例”的特殊性,更主要是因为原告身份特殊——淘宝网,这家全球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电商平台,其一举一动都会对世界网购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所谓树大招风,淘宝因其平台过于庞杂、无所不包而“招”来大量假货,一度被称为“假货集散地”。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尤其当恶名加身时,淘宝就越需要通过“打假”(本文“打假”一词均为广义,即所有能对制假售假现象起到遏制作用的社会行为,以区别于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狭义“打假”)努力来证实自己,洗清自己。这次将自家平台的网店诉诸法院,与其说是争取自身权益,不如说是为自己以及所有电商平台正名——我也是假货受害者,我也在努力打假,我也有能力打假。

事实上,电商平台为自己“正名”,某种程度上比打假本身还要重要,这是前提性的一件事,是一个必须确立的逻辑起点。几乎是自电商平台出现第一件假货起,人们就盯着电商说事,认为电商应该为网络假货负责。最典型的观点是,电商平台食利于网店,二者是利益同谋关系,后者即使售假,前者看在利益的分上也会睁一眼闭一眼,因此其所谓打假也不会来真的,而是做给人看的假打。其实,这是对电商性质的误读。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研究团队曾历时5个月做了一项调查,在取得60.3万名淘宝消费者的购买数据之后,他们得出的计量经济学分析结果显示:消费者在淘宝上购买到一个1000元的假货或劣质商品,会导致其在之后的12周内,在淘宝上消费下降3570元。显然,这跟一般人认为的“低价售假可以为平台带来更高的客流量并增加销售额”的观点相抵牾。而这也证实了马云曾经讲过“每卖出一件假货,阿里巴巴会损失5个客户”的说法并非虚言。

如果电商平台与网店并非利益共同体,那么平台的利润从何而来?事实上,对于电商平台来说,直接销售并不是它们的主要目的,真正赚钱的渠道是提供专业服务。赢得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平台服务,就能够赚得更多的利润。而纵容网店售假只会挫伤消费者的信心和购物积极性,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人们已经看到,个别商家的售假行为影响到的不只是个别商家的经济利益,更多的是对平台所造成的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正基于此,阿里巴巴积极打假,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不仅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打假,还花费巨额成本、采取各种手段开展打假行动。比如,建立了一支2000人的专业队伍,与全球180家品牌联合搭建“电商+权利人”共建体系平台,组建“大数据打假联盟”,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绘制大数据打假地图等。效果不错,经验也值得推广。

淘宝此次诉自家平台商家的案例在证明电商打假是真行动的同时,也给其他电商平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可以预想,此后将会有更多平台走上以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正名的路,它们或可协同作战,形成一个共同打假的大联盟。当然,该案更深远的示范意义还在于,电商打假消除了人们的误读,也就让网络假货的根源暴露的更清晰。一旦目标明确,立法、司法、执法、企业、公众全方位参与的打假机制形成,清除网络假货就变得容易了。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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