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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鸣:为什么公共设施总是“遍体鳞伤”

2017-03-14 09:1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什么公共设施总是“遍体鳞伤”

□ 林 鸣

有一天本人突发奇想,搞了一次“调研”。我发现,小区里停放的数百辆小汽车,无论档次高低,也不分进口、国产,几乎个个身上带“伤”,厉害的划痕累累,轻的也有一两道擦痕——完美无瑕的几乎没有。后来,我又像个经验丰富的“侦探”,扩大了“调查范围”——那些胡乱堆放的自行车更是“惨不忍睹”,它们蒙满灰尘,伤痕累累,乱七八糟的挤在一起,看上去就像“叫花子”。

这些交通工具的待遇,一是说明我们的交通环境比较险恶,二是表示主人对它们漠不关心。不过,比它们命运更悲惨的,是城市里的公共设施。眼下,为提升城市品位和方便群众生活,所有的城市变得越来越美。然而,我们看到,缺胳膊断腿的雕塑,伤痕累累的垃圾桶,狗啃似的绿草坪,歪歪扭扭的护栏……至于公交站牌、广告橱窗、休闲座椅、围墙以及共享单车等等,也时常惨遭毒手。综观各类破坏公共设施事件,大致可分3种类型:一是公共设施的制作材料有回收价值,被盗走卖钱;二是因为某些公共设施的设置对自己不利,就被视为“眼中钉”而蓄意破坏;三是无聊情绪发泄或恶作剧,也就是俗话说的“吃饱了撑的”。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为什么难以根除?这和很多人的不文明和法律意识淡漠有关系。一些“施暴者”总觉得这是小问题,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共场所是“公共的”,毁了就毁了,反正没人管。其实,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法律有相应处罚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公共设施偷走,则以涉嫌盗窃罪论处。

因而有人提出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形成巡查机制,发现破坏公共设施的,依法治理,绝不手软。在新加坡,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惩罚手段也相当严厉。诸如上述破坏公物的行为,可被判处罚金2000元新币(约人民币1万元),或3年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鞭笞,也就是揍他个屁股开花。正因为有这样的严管重罚,在那里很难看到故意毁坏公物的行为,因而新加坡也享有“花园国家”的美誉。由此可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哪种原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看到,哪儿出现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象,有关部门一般都是重新修复了事,至于破坏者是谁,很少去认真追究,这也在客观上等于纵容了这些“破坏分子”。因而有市民提议,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人成为公共设施的“护士”,见到一起举报一起,精准打击那些悄悄伸出来的“黑手”。

一个富裕的社会必须有文明相伴,而文明必须有法律的保驾护航。人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保护公共设施,遇到破损应及时修复。然而总不能给每座雕像或休闲座椅派一名保安吧?这就要求广大市民提高文明素质、增强爱护意识,不做“凶手”当“护士”,像爱惜自家财产那样保护好每一件公共设施。个别心理阴暗的人要控制自己的“破坏欲”,当你手痒痒时,最好想想后果。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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