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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莫让“专供”隐匿内情

2017-02-07 08:5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莫让“专供”隐匿内情

□ 胡立彪

人们喜欢网购多是看中网购商品便宜这一点。但为什么便宜,许多人还搞不清楚。仅仅是因为网购商品减少了流通环节、省去了店面费用那么简单么?未必。如果你知道有一种叫做“电商专供”的产品,并了解了其中的门道,就差不多能够明白网购便宜的大体内情了。

近日《检察日报》刊登了一篇关于电商专供商品质量问题的专家采访报道,把电商专供商品里的“门道”亮在台面,公开了其中内情,让消费者能够明白网购、放心消费,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据专家介绍,所谓“电商专供”商品,是指生产企业专门为电商打造且只在网上交易平台流通,与实体店销售产品型号略有差别的产品。其特点有二:一是销售渠道单一,只在网络上销售;二是价格优惠。该类商品通常按照实体店的某种产品型号做出某些改动,多数情况是为了节约成本,所以较实体店一般价格低一些,当然质量会差一点。“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仔细看会发现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存在差别。

从“电商专供”商品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网络购物不断发展,电商日渐壮大的产物。网购基于低价优势而兴盛,“电商专供”的“专”字当然也就体现了低价,甚至是专为低价而生的。对于产品生产厂家和电商来说,这类仅在线上销售的商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货比三家的成本。并且,因型号和内置配件、潜在功能等的不同,线上线下的商品价格有所不同,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消费者进行选择性消费,这样对于生产厂家及销售商都是有利的。

需要说明的是,厂家和电商虽承认这类专供商品价格低廉,有部分减配,但他们一般不会认可“质量缩水”这种说法。在他们看来,推出电商专供商品是一种经营策略,它基于网购大数据分析,比如厂家采用天猫的数据,分析顾客喜欢的功能、颜色等特点进行辅助决策,最终形成专供版时会与线下版有所不同。既然人们都认同了网购产品价格低这个先决前提,那么网上专供版产品的“不同”,必然会在功能、配置、材质等方面有所体现。比如,有的产品原先设计有20项功能,但数据显示消费者常用的只有10项,那么产品就可以进行聚焦,定制时就优先突出这些功能,体现差异化。所以,网上专供产品都是刚需的、实用的、高性价比的。

从厂商角度看,上述说法不无道理,而从消费者角度看,如果“电商专供”产品仅仅是因为更实惠而进行减配,他们可能并不会多么反感,但问题是,“专供”这事得让他们清楚,而事实上,不少商家并不明确告知这一点,消费者以为是以优惠价购买到了与线下一样的同款产品,而对比之后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因此对厂家和网店产生反感就是必然的了。而事实上,一些厂商不但不明示“专供”,还故意隐瞒这种情况。比如,有的“电商专供”商品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区别,消费者不仔细观察很难辨识。从法律上讲,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线上线下销售同一型号的商品,质量却明显不同,属于故意违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属于欺诈。即使标识了“电商专供”字样,却是在不明显位置,或者没有详细介绍实体店商品与网店商品的差别,这也应当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方式不恰当的行为。

显然,“电商专供”可以有,但“专”在哪里的内情得让消费者知晓。如果有哪个厂家网店故意隐瞒实情,涉嫌欺诈,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退换商品,并可以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要求经营者退货返款,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从目前的情况看,消费者遭遇“电商专供”商品问题进行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缺乏有强制力的在线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在线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全面真实履行,有效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对在线经营者信息披露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在线经营者积极、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益。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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