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二版>>

天津将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

2016-12-27 09:24: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据新华社电 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在天津设立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天津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办法主要明确了4项内容:一是明晰了部门职责。二是规范了备案程序。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提出备案申请的时间、备案部门、提交材料以及备案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三是制定了备案号编码规则。制定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保证备案号唯一、可识别,通过每个备案号格式,可以识别该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类型、所在区域、备案年份等基础信息。四是设计了备案信息登记表和备案凭证。

办法规定,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化或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

天津还将在全市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为申请备案提供更多便利。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