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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检索:人民日报
刊登日期:1995.09.06
原文标题:“瓶啤”爆炸谁之过
作者:李智平 王建新
点评人:刘伊婷
原文选摘 今年夏季,瓶装啤酒的爆炸声从各地向中消协传来,中消协投诉监督部一位人士称,今年“瓶啤”的爆炸量将有可能超过往年。
啤酒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生产历史,瓶装啤酒在啤酒消费中所占比重又很大,因此,“瓶啤”爆炸问题早就在世界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解决。如德国,由于在“瓶啤”中加入特殊材料,使“瓶啤”破裂时呈自然碎裂状,不会爆炸四溅。那么,我国的“瓶啤”为何频频爆炸呢?
显然,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保障企业利润的选择中,厂家选择了后者。为此,1994年8月3日,中国轻工总会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啤酒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不合格啤酒瓶一律不准出厂;合格的啤酒瓶必须打上厂标、生产年、月和啤酒瓶专用标记“B”;啤酒瓶的麻袋包装应逐步改为托盘包装;回用瓶必须在进厂前严格检验,没有专用标记和不合格的啤酒瓶不得流入生产线等等。
但这些措施在生产企业中产生的反响似乎并不强烈。6月15日,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召集的一次“啤酒瓶爆炸伤人研讨会”上,一些啤酒生产厂家仍然在反复阐释“与我无关论”,而瓶子生产厂家则严正指出“酒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对在啤酒瓶上打记号的做法,瓶厂一位负责人说:“其操作性比较繁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爆瓶事故的发生。”
点评 “瓶啤”爆炸,是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顽疾。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检显示,1993年全国新瓶合格率为28.1%;1994年2季度新瓶合格率为43.8%。如此低的合格率,再装入带压啤酒,危险性可想而知。为了解决“瓶荒”,当时的啤酒生产厂家以60%~70%的比例大量使用旧瓶,反复使用的旧瓶耐内压力和抗冲击力减弱,再次加大了“瓶啤”爆炸的可能性。
虽然事故频发,但仍有不少企业面对推荐性安全标准,仍然置若罔闻,甚至绕道而行。一旦事故发生,又互相推诿、不负责任。1996年出台的《啤酒瓶GB4544—1996》强制性标准完全是对症下药,明确对酒瓶质量提出具体要求。按照国标规定,B瓶的安全性明显高于非B瓶,其使用期限为两年。一旦B瓶上B字后的生产日期是在两年以前,其质量势必大打折扣。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此起彼伏的“瓶啤”爆炸声。但是,要彻底根除这一现象,还需政府部门加强监督、企业严格自律、消费者提高警惕。《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