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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大教授史光辉:“现代法治与传统礼法”不冲突

2015-04-09 15:25:38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李远莉)4月9日,以“现代法治与礼法传统”为题的首届春季论辩大会将在孔学堂展开。在此之前,4月7日,记者就“现代法治与传统礼法”的关系,采访了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史光辉。

   史光辉介绍,“礼”在古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礼记》中有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种说法,是制度文明的代表,积淀了礼乐文明的精华。

   儒家社会治理主张以礼为政,实行礼治,建立一个差等有别又上下和谐、秩序井然的理想社会。如《左传》中所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周公强调“明德慎罚”,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实行礼治。古人也提出法要符合民众的要求和意愿,先德而后刑,发展到“德主而刑辅,礼法合治”。

   史光辉认为,建立现代法治社会是人类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他说,在社会生活中,情与法的矛盾出现得很早,如何处理情与法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叶公语:“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和孔子的主张都有不妥之处,两相比较,孔子的看法更符合人性一些。”史光辉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就是用礼来调节“法”,但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弊病,要正确处理好现代法治和传统礼法的关系。

   他说,现代法治和传统礼法并不冲突,社会不能没有法,但法不能真正解决违法犯罪问题。“礼”是积极的,可以防患于未然,“法”是消极的,只能禁于已然之后。“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是社会治理中追求的更高公平和更合理的秩序。

   史光辉表示:“在现代法治社会,可以在法的内容制定上吸收传统礼法中符合仁的精神的要素,在法的实施执行中加入更多顺乎人性的做法,更多一些温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有利于保持人类所固有的温厚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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