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所能认可或将别的质检所的检验数据
和检验报告改为自己的检验报告吗
案例介绍:
某质检所在没有进行检验情况下,将其他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改为本所质检报告,受到省质检局的查处。
1996年5月23日,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向某新科环保防腐公司出具一份编号为×检B字9605155号检验报告,被检产品的名称是: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保护层.检验的目的:用于招标.该所包装室对标准进行了研究,认为:按所内能力不能全项检验,部分项目需分包,其中耐老化试验时间周期较长为2400小时,检验报告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完成。企业要求把轻工部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站的检验结果认可一下。大连站的检验报告生产厂是“某市某防腐保温工程公司”,某新科环保防腐公司是其联营厂。包装室组织专门检验人员考察了该企业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审核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为聚乙烯包覆层是把聚乙烯原料加热塑化后缠绕到钢管上的一个物理变化过程,只要聚乙烯原料不变,塑化后形成的包覆层性能就不变。因为该企业具备了连续、稳定生产的条件,产品质量始终处于手控状态,又鉴于大连站是轻工部检测中心,出具结果具有真实性、公正性,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该所决定认可大连中心站的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程序,填写委托单后,由业务办公室下达业务流转卡。5月23日,包装室将大连站的结果按该所报告格式认可为×检B字9605155号检验报告,,校核后送总工办雷某审核。雷某提出异议:一是大连站报告是1993年4月10日,认可报告是1996年5月23日,时间已经超过3年;二是生产厂家不同,执行工艺水平不同,产品质量很难保证不变;三是两个报告结论采用标准不同。大连站检测结论是“符合SYJ4015—87”标准规定,×检B字9605155号检验结论是“符合SYJ4013—87标准”。(后查实SYJ4015—87是试验方法标准,SYJ4013—87是施工及验收规范),因而未签。包装室主任王某就拿着报告请示副所长周某。周某随即给雷打电话询问,雷说明情况,执意不签。周某听取了包装室意见,在流转卡上签了字,经打印由业务科发给企业。省局过问后,7月15日,所长杨某指示收回×检B字9605155号检验报告,7月26日被检单位将该报告送回所里,该所退回500元检验费。该报告因招标未成,才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本案例的错误分析如下:
1、 不做检验将其他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检验数据或检验报告改为本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是错误的。因为一份检验报告只能代表其被检验样品或被检产品(按规定抽样检验)批次当时的质量状况。
2、 检验机构无权认可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3、 在检验报告审核人员提出三条非常正确、有力的理由不予签字的情况下,该质检机构的副所长周某明知有错仍然签发报告是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