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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类申保需走出三大误区

2010-04-22 07:51: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2010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论坛上专家呼吁

水果类申保需走出三大误区

    □ 本报记者 杨 蕾

   “在水果类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产品名称混乱、无根据扩大保护范围、无依据增加品种类型等几大误区和问题。”日前,在2010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论坛上,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果树系教授刘国杰对目前水果类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国是果品生产的大国,果树产业已经成为许多地区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的重要经济来源。2008年,我国果树栽培面积已经达到1073.44万公顷,总产量为1.133亿吨。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各地独特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培育和产生了许多具有特色的知名果品,例如沧州金丝小枣、燕山板栗、烟台苹果、陕西苹果。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些历史知名果品早已构成了事实的地理标志产品。据统计,截至2009年7日,国家质检总局共批准了881个产品的保护,其中果品类产品共147个,占总量的16.7%。

   随着市场化发展,水果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那些品质优良、具有特色的果品越来越受消费者欢迎,市场价格也逐年提高;而那些品质一般,知名度不高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则处于不利地位。有些人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用一般果品冒充某种具有特色及知名度的产品以高价出售,误导消费者。因此,在水果产业中采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优质产品是非常必要的。

   作为我国果树栽培方面的专家,刘国杰曾多次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地理标志产品专家审查工作。在几年的审查工作中,刘国杰发现,在特色水果申报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存在产品名称混乱、无根据扩大保护范围、无依据增加品种类型等几大误区。

   “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是名称保护。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其名称要有足够的知名度,名称的组成从结构上看可能不合理,但它具有一定的历史,被消费者广泛认知。保护这些被广泛认知的产品名称正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目的,但一些申报方在申报过程中,却恰恰忽视了对产品名称的保护。”刘国杰举例,有的地方为了满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结构上的要求,机械地按照“地名+产品通用名”的形式给产品现取名,这样的产品名称既无历史渊源,又无知名度,根本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要求,也就更无保护的必要;有的地方为了表示产品的知名度较大,把传统的产品名称中的地名扩大,这无疑也破坏了早已被广泛认知的产品名称,这样做的结果不是对特色产品的保护,反而引起了更大的混乱;还有的申报存在产品名称与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况。刘国杰认为,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些传统的知名果品的申报过程中。不同地区由于环境条件不同,逐渐形成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水果产品。但过去由于区域隔离、各地交流不畅,随着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在以后的引种中就逐渐把其作为特色品种加以扩散,从而造成现在特色产品名称与品种名称的“撞车”。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专家建议,为避免这种情况,以后在进行新品种审定时,品种名称最好不要加地名。准确划定保护范围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之一。

   “果树的生产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很高,果实的品质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很大。划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因此,水果类地理标志产品在划定保护范围时,要根据果树的生长结果情况,特别是果实品质状况来进行。但不少申请方在申请时,都是以行政区划简单地划定保护范围,有的地方甚至还无根据地将其扩大。”有关专家认为,保护范围的扩大不是给保护“加分”,反而是给保护效果“减分”。一些专家建议,申请方在划定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遵守传统的生产区域,只有这样才能对特色优质水果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质量技术要求是国家质检总局在批准某个地理标志产品时作为附件一同发布的,主要是对产品生产过程、品质指标进行规范,以保证产品特色品质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刘国杰认为:“对于水果类产品来说,为了保持产品质量一致,特色鲜明,首先要对品种加以规范。在确定品种时要尊重历史,看看创造产品知名度的到底是哪个或哪几个品种,这是我们确定品种的重要依据。而有的申报方为了增加保护范围,却将品种数量、类型无依据地增加,大大地损坏了产品原有的声誉,失去了保护的价值。”《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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