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八期),涉及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经营的梭子蟹(梭子蟹)。
据通告,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于2020年8月27日对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经营的“梭子蟹”(购进日期2020年8月27日)进行了抽验,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抽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2020年9月28日,对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于2020年8月27日从贵州领鲜一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梭子蟹26斤,单价45元/斤,收集了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建立了验收记录。涉案“梭子蟹”该批发部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间销售了19.82斤,广州海关技术中抽样了6.18斤。
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经营上述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梭子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经查,该批发部在采购涉案“梭子蟹”时收集了供应商《营业执照》《销售单》并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属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免予处罚。
2020年11月1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筑)市监不罚〔2020〕4109号),并于2020年11月13日向贵阳市南明区海福海鲜批发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