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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2020-08-27 20:08: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 据吉林省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8月25日消息,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第一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0220000002230796

抽样单来源:国抽

任务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检验机构: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抽样时间:2020年3月27日

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销售的的韭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03-27),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5月17日对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0kg,货值51.6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进行整改,西安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224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 2020年7月10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原因如下:因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两种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度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进货数量、价格、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且未造成相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抽检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在购进该批次 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朱恒毅立即进行整改。西安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因辽宁省北镇市中皮市场运销商王伟自产的韭菜,经由辽源市西安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购入并销售,经检验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因当事人王伟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 2020 年7月 16日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辽宁省北镇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2020年8月24日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第二期)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0220000002230692

抽样单来源:国抽

任务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检验机构: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抽样时间:2020年3月26日

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03-26),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对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kg,货值103.2元;已全部零售完毕。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进行整改,西安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224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原因如下:因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两种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并能够提供其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进度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韭菜的进货数量、价格、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且未造成相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当事人已将上述涉案抽检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无法予以没收。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 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范桂花立即进行整改。西安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因辽宁省开原市老城街西关村村民赵玉球自家生产的韭菜,由辽源市西安区宏大水果生鲜超市购入并销售,经检验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因当事人赵玉球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辽宁省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

2020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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