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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鹤山镇会君副食门市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白酒被处罚

2020-04-29 10:12: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1号)显示,蒲江县鹤山镇会君副食门市经营1号坛白酒、2号坛白酒抽检不合格。4月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号坛白酒(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550,购进日期:2018-1-20,样品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2号坛白酒(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551,购进日期:2018-1-20,样品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 SPE2019A01714、SPE2019A01715)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1号坛白酒当事人购进50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50公斤。2号坛白酒当事人购进50公斤,货值1000元;已销售50公斤。

当事人蒲江县鹤山镇会君副食门市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1号坛白酒、2号坛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两批白酒时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对采购的产品把关不严,未进行送检。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5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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