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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2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 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0-04-29 08:0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3号),涉及2批次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饮用水不合格。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相关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9709;样品名称:阳光滋养饮用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9-10-3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石洞张家祠村;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石洞张家祠村;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9710;样品名称:阳光天然泉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9-10-3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11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石洞张家祠村;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向泸州市阳光水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对该公司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张家祠社区的生产厂区和库房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明:

1.该批次阳光滋养饮用水、阳光天然泉水共生产1243公斤,货值685元;已销售1243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为已全部销售完毕被使用;

2.在该公司生活区、生产厂区、包装车间、成品库区域等生产生活相关区域未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现象,其水源地进水口及储水池均处于精密封状态,未与外界接触;

3.在该公司生产厂区、包装车间、成品库区域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的同批次阳光滋养饮用水、阳光天然泉水。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过程控制不当、饮用水包装污染导致“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由于抽检领域在生产环节,实际产品抽检地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房,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故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3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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