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61号),涉及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销售的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2020年4月13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294;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3,规格型号:18.6L/桶;商标:川箭;被抽样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标示生产者名称: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40295;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19-11-04,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川箭;被抽样单位: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标示生产者名称: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河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河东分局)调查,该厂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的饮用天然泉水共生产了25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饮用天然泉水共生产了35桶,共计60桶,于2019年11月4日全部销往船山区和众饮用桶装水配送中心,销售价格1.5元/桶,销售金额90元。
河东分局责令该厂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且启动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上述两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臭氧浓度不足、消毒比例不够造成的。河东分局责令该厂进行整改,该厂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并采取召回措施;2.对上述两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厂销售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前期也收到该厂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河东分局于2020年2月6日对该厂合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592元
2.罚款80000元;
罚没款共计80592元(大写:捌万零伍佰玖拾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