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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2020-04-13 11:0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微山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关于对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等4家餐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在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等4家餐馆销售的4批次食品不合格。2020年4月7日,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

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JNJD201903F271的炸鸡腿,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10号公告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炸鸡腿是2019年12月10日购进的。

抽样单编号JNJD201903F347的卤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10号公告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卤猪蹄是2019年12月24日购进的。

抽样单编号NCP20370800433930004的花椰菜,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D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花椰菜是2019年12月17日购进的。

抽样单编号JNJD201903F292的鸭翅,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鸭翅是2019年12月15日购进的。

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01月16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指定微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核查处置工作。2020年01月16日,微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等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行政处罚情况

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19〕287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微山县鱼众不同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4-2-002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山东芳林嫂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4-2-003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微山永灿碳烤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该单位进行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4-2-001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对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微山县鱼众不同餐饮有限公司、山东芳林嫂餐饮有限公司、微山永灿碳烤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加工环节中过程控制不严、农残超标。对微山县殷硕硕炸鸡汉堡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亚硝酸盐超标。对微山县鱼众不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亚硝酸盐超标。对山东芳林嫂餐饮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农药残留超标。对、微山永灿碳烤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亚硝酸盐超标。目前,以上餐馆已完成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热线1234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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