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涉及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人民。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19450107635120059 | 样品名称 | 韭菜 |
购进日期 | 2019-12-28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人民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腐霉利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属于部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免于处罚情形,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六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捌角捌分(¥8.88);
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零捌元捌角捌分(¥508.88),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