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4月8日消息,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0年第4期,总第34期),涉及21批次食品。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0年第4期,总第34期) | |||||||||||||||||
序号 | 任务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 备注 | ||||||||||
抽样单编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产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省抽 | 食品 | SC19440000004934628 | SP1917168 | 花甲王 | 邓铭文 | —— | 2019-9-11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SP1917168),检验项目:兽药残留项目(氯霉素);检验结果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8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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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抽 | 食品 | 00053325 | 01XS1910SCP077 | 小花螺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区14档) | 环球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21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P077),检验项目:兽药残留项目(氯霉素);检验结果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2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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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抽 | 食品 | 00053335 | 01XS1910XL009 | 水牛肉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区90档) | 江村屠宰场 | 购进日期2019-10-21 | 挥发性盐基氮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XL009),检验项目:质量项目(发挥性盐基氮)不符合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 009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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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抽 | 食品 | 00053251 | 01XS1910SC070 | 广白菜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五区051档) | 太和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18 | 水胺硫磷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070),检验项目:农药残留项目(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3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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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抽 | 食品 | 00053266 | 01XS1910SC085 | 普通白菜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五区107-108档) | 不详 | 购进日期2019-10-18 | 毒死蜱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085),检验项目:农药残留项目(毒死蜱)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4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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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抽 | 食品 | 00053252 | 01XS1910SC071 | 甜白菜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五区051档) | 太和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18 | 水胺硫磷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071),检验项目:农药残留项目(水胺硫磷)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3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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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抽 | 食品 | 00053256 | 01XS1910SC075 | 香芹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五区038档) | 江南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18 | 毒死蜱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075),检验项目:农药残留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10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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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抽 | 食品 | 00053323 | 01XS1910SCP075 | 花甲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海鲜街01档) | 黄沙水产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21 | 恩诺沙星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P075),检验项目:兽药残留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5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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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抽 | 食品 | 00053332 | 01XS1910SCP084 | 花甲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区61档) | 黄沙水产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21 | 恩诺沙星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P084),检验项目:兽药残留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7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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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抽 | 食品 | 00053333 | 01XS1910SCP085 | 蚬 | 广州谷裕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六区61档) | 黄沙水产市场 | 购进日期2019-10-21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01XS1910SCP085),检验项目:兽药残留项目(氯霉素)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07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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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抽 | 食品 | 0003817 | S191600689-2a | 冰鲜小黄花鱼 |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高德置地店 | 经销商:茂名市电白弘海农产品有限公司(原产地:厦门市) | 购进日期2019-09-27 | 氧氟沙星 |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检验报告(S191600689-2a),检验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12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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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抽 | 餐饮 | XC19440106606410253 | NO:食监2019-09-2712 | 干米线 | 广州愚公神算餐饮有限公司 | —— | 购进日期2019-08-23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该单位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食监2019-09-2712),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三011号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餐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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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抽 | 食品 | 00055483 | 01XS1908SCP129 | 花螺 | 方银徙 | 黄沙水产市场 | 2019-8-28 |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1908SCP129),检验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1、呋喃西林代谢物:检验结果:64.2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2、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12.9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3、氯霉素:检验结果:2.93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2000元。 | (穗天)市监产罚[2019]AG 59号 | 未对进货产品进行索证索票;今后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把关食材的采购。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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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抽 | 食品 | XC19440106606420097 | 食监2019-10-2527 | 花甲 | 莫华利 | 黄沙市场 | 2019-10-30 | 氯霉素 |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2019-10-2527),检验项目:氯霉素;检验结果:2.89*10³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 (穗天)市监产罚[2019]AG 83号 | 未对进货产品进行索证索票;今后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把关食材的采购。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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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抽 | 食品 | 00054315 | 01XS1910QL002 | 乌鸡 | 广州市天河区凤凰永润百百货店 | 广州市铭广诚冷冻食品 | 2019-9-23 | 磺胺类甲氧苄啶 | 该单位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1910QL002),检验项目:磺胺类甲氧苄啶;检验结果:320.3μ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肌肉总量≤10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项。1、警告; | (穗天)市监罚[2019]AG73号 | 未对进货产品进行索证索票;今后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把关食材的采购。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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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抽 | 食品 | NO.00054067 | No.01XS1910SC035、No.01XS1910SC036 | “黄豆芽”、 “绿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珠吉亚女菜档 | 文冲农产品交易中心 | 2019-10-08 | 涉案产品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未售出,自行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穗天)市监处字[2020] 执七09 号 | 加强相关法律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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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抽 | 食品 | NO.00054053 | No.01XS1910SC021、No.01XS1910SC022 | “黄豆芽”“绿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大观阿洋菜档 | 陈立忠档口 | 2019-10-09 | 涉案产品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七08号 | 加强相关法律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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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抽 | 食品 | 00037663 | 01xs1911sc077 | 豆角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光记蔬菜档 | 谷裕市场 | 2019-11-20 | 农药残留项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采购、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一008号 |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立即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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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抽 | 食品 | 00037654 | 01xs1911sc071 | 豆角 |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李尚新蔬菜档 | 棠德市场 | 2019-11-20 | 农药残留项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采购、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一007号 | 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立即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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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抽 | 食品 | 00055333 | No.01XS19090SC020 | 豆角 | 余业强 | 声称供货单位:白云农批发市场 | / | 农药残留项目(氧乐果)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从荔湾区西塱地铁口旁的A区第一档购进共豆角17.5公斤(该档口开白条单作为购货票据,已遗失)。当天被抽样检2.7公斤,售出11公斤,余下3.8公斤没有销售,晒豆角干自己食用。涉案豆角进货价为每公斤5元,零售价为每公斤6元,当事人表示不清楚以上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涉案的豆角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 | 当事人进购的17.5公斤豆角卖出去了13.7公斤,这其中抽检人员购买了2.7公斤,剩余的3.8公斤没有销售。剩余的3.8公斤豆角已晒成豆角干自己食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四008号 | 无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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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抽 | 食品 | 00055337 | No.01XS19090SC024 | 小米椒 | 唐卫华 | 声称供货单位:棠下市场 | / | 重金属项目(镉)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从棠德蔬菜批发市场好日子蔬菜配送中心购进小米椒共4公斤(该档口平时不开任何单据,后补开白条单作为购货票据)。当天被抽样检1.5公斤,售出0.5公斤,余下2公斤自己做剁辣椒食用。涉案小米椒进货价为16元/公斤,零售价为每公斤24元/公斤,当事人表示不清楚以上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涉案的小米椒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 |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从棠德蔬菜批发市场好日子蔬菜配送中心购进小米椒共4公斤。当天被抽样检1.5公斤,售出0.5公斤,余下2公斤自己做剁辣椒食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穗天)市监处字[2020]执四007号 | 无 | —— | 流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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