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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4-12 09:15: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山东省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桓台县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枣庄市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黑芝麻核桃桑葚混合粉,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1630626;青岛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2632566;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花蜜(波美度≥42º),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335599。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桓台县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为枣庄市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的黑芝麻核桃桑葚混合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2019年10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向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2.经营环节:2019年10月18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向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核桃桑葚混合粉共计240瓶,已销售240瓶,没有库存。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2.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802.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枣市中市监食行处字〔2019〕98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2.经营环节: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共购进的黑芝麻核桃桑葚混合粉共计15瓶,已销售15瓶,没有库存。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产品时索取了生产厂家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确实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2.经营环节: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唐山镇易佳利食品商行进行了原因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造成。下一步提高进货把关。

二、青岛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泰灌肚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2019年10月8日,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向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2.经营环节:2019年10月14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向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500袋,已销售500袋,没有库存。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泰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自由裁量原因和依据,对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没525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新泰市监处字〔2019〕94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2.经营环节: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100袋,已销售100袋,没有库存。该批发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进货票据,依法审查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按照新泰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山东康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内包装消毒不彻底,生产过程微生物控制不严。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灌肚产品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2.经营环节:按照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城阳区超三好食品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造成。

三、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花蜜(波美度≥42º)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2019年9月30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向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2.经营环节:2019年9月26日,蒙阴县市场监管局向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和通知书等文书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要求该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二)调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100瓶,已销售100瓶,没有库存。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1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巨市监罚〔2019〕S-018号。

2.经营环节:蒙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下达了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该批发部共购进的该批次产品共计100瓶,已销售100瓶,没有库存。该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发布了召回公告,没有召回到不合格产品。

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不合格野山花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蒙阴县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蒙)行罚〔2019〕01-33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按照巨野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山东省归农养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蜂农对蜜蜂进行了病虫害防治,致使该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经营环节:按照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蜂之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造成。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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