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2019年市级抽检中,抽检了株洲玉玲龙酱菜调味品厂2019年11月生产的小米辣爆剁椒(商标:玉玲龙,规格型号:500克/瓶),经抽样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近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此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4303191239220-S、小米辣爆剁椒、2019-11-09。
生产者名称:株洲玉玲龙酱菜调味品厂
生产地址: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柏树村
核查处置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月17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抽平台系统中收到关于株洲玉玲龙酱菜调味品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 1月20日食品生产股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玉玲龙酱菜调味品厂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柏树村。该厂生产、销售批号为20191109小米辣爆剁椒60瓶30公斤,货值240元,至核查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无法召回。
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厂暂停生产经营、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但因该产品销售周期短,生产量小,且在株洲市芦淞区建凡商行抽样产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进行召回,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故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2日对其立案,进行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曾多次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经研究,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2020年3月30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编号:渌口市监行处字【2020】第13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厂抽检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期间分析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找出解决方法;二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经现场核查确认,才能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