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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4-07 08:1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4号),涉及资阳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近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市场2号摊位(陈昌俊)销售的“白鲢鱼”“草鱼”“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1.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7,产品名称:白鲢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陈昌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8,产品名称:草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陈昌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9,产品名称:黑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陈昌俊,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鉴于是对同一经营者销售的鱼类进行检验的报告,所以并案处理。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承认错误,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大写:叁拾陆元);2、处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上述“白鲢鱼”“草鱼”“黑鱼”从多家批发商购进,因此不确定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批发环节还是养殖环节。安岳局已责令当事人禁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于2019年10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安岳县颜容销售的“白鲢鱼”“草鱼”“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1.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4,产品名称:白鲢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颜容,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5,产品名称:草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颜容,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1806,产品名称:黑鱼,购进日期:2019-06-04,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颜容,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氯霉素、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鉴于是对同一经营者经营的鱼类进行检验的报告,所以并案处理。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承认错误,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2、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上述“白鲢鱼”“草鱼”“黑鱼”从多家批发商购进,因此不确定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批发环节还是养殖环节。安岳局已责令当事人禁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于2019年10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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