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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垣县三加二副食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示

2020-04-03 10:09:51 长垣市人民政府

我局接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有的检验报告(编号:NCP19413400463539279)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列示2019年10月24日在位于长垣县南蒲区电商产业园1号楼7/8/9号商铺抽取的绿豆芽,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级)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63;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到长垣县三加二副食店,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长垣县三加二副食店提供有上述所检验批次绿豆芽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长垣县金源大市场开具的该批豆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显示有2019年10月24日购进该批次绿豆芽的数量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效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二、处置结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长垣县尚惠生活超市符合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垣县三加二副食店免于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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