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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连锁大药房销售假口罩处罚金15万 法人判刑二年

2020-04-02 21:49:08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记者 李万祥)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典型案例中,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有的制售假冒伪劣,牟取暴利;有的虚构销售口罩、熔喷布诈骗财物,甚至诈骗驰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有的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干扰和影响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正常生产活动。

在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药房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明知公司一批口罩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却仍指示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3月26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指出,本案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表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人民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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