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强化禁止滥食,提出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草案)》第九条提出,北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北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拟订《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全面禁止下列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次《条例(草案)》的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决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列入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目前在北京市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维护区域生态,拟将其拓展列入禁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