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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示

2020-04-02 19:11:20 长垣市人民政府

我局接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出具有的检验报告(编号: CCICCJ1910537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列示2019年10月30日在位于长垣县蒲西区文化路路北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抽取的黄豆芽,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级)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63;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9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到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并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取得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该店生鲜负责人于振供述,该批黄豆芽已销售完毕,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黄豆芽的进货台账记录、销售记录以及进货记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该百货商店提供的上述所检验批次黄豆芽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为长垣县杨娟豆芽店,经营者:刘翔,经营场所:长垣县蒲东区金源市场南厅156号;进货查验记录登记的供货者名称为于振,地址为金源市场。该百货商店提供的上述所检验批次黄豆芽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登记的供货者名称不符,未提供出供货合同和进货凭证。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不能准确提供上述所抽检批次黄豆芽的进货来源,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负责人供述和进货清单显示共购进该批黄豆芽17.1089kg,进货价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3.6元每公斤,共销售61.2元;2019年12月2日所抽检的黄豆芽已销售完毕。上述批次购进的黄豆芽供货商营业执照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登记的供货者名称不符,未提供出供货合同和进货凭证。

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效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二、处置结果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对长垣县宜家百货商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2元;

3、罚款10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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