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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销售价格 天津世济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被罚

2020-03-24 14:07: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世济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上调一次性口罩销售价格,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4元;罚款376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世济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8MA05Y16G9Q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河南路204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晓艳

2020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之后对销售的同款同批次一次性口罩上调了销售价格。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前后将“一次性口罩蓝10个”的销售单价由5元/包上调至8元/包,2020年1月19日之后共销售了18包,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前后将“一次性口罩20”的销售单价由10元/包连续上调为14元/包、16元/包,2020年1月19日之后以1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以16元/包的价格销售了6包。当事人累计多收价款金额为94元。2020年3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当日签收,并当日在药店门窗上张贴退款公告,截至2020年3月14日退款期限届满,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药店取回多付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记录复印件各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从当事人场所内电脑销售系统调取的口罩销售记录1份、2020年3月9日对赵延岭的询问笔录1份,一次性口罩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之后对销售的同款同批次口罩上调了销售价格的事实。

3.“退款公告”照片2张、“关于口罩退款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张贴退款公告的事实和退款公告期满没有消费者到当事人药店取回多付价款的事实。

4.区局竞争执法室转来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5.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0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3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2020年1月19日之后对销售的同款同批次口罩上调了销售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之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重情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4元;

2.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即37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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