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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食品 天津一超市被罚5000元

2020-03-23 17:0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自贸试验区奥一特外滩食品超市(谭进)因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食品,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奥一特外滩食品超市(谭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18MA067JBL42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学校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进

联系电话:13512073094

身份证号码:120107198606150630

住址:天津市塘沽区西沽华建里11栋5门201号

2020年1月16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天津自贸试验区奥一特外滩食品超市。2020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进口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滨塘沽实强〔2020〕3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2020年1月20日立案。

当事人2020年1月从威海卓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预包装食品农心虾片、农心虾条、豆乳威化、小院饼干、打糕鱼、不二家软曲奇、海苔碎、炼羊羹、龙角散、俄罗斯糖、咖啡。农心虾片68g/袋进货价5元/袋、销售价8元/袋;农心虾条90g/袋进货价4.5元/袋、销售价6元/袋;豆乳威化16枚/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20元/袋;小圆饼干130g/袋进货价14.8元/袋、销售价20元/袋;打糕鱼174g/袋进货价17元/袋、销售价22元/袋;不二家软曲奇10枚/袋进货价11元/袋、销售价15元/袋;海苔碎70g/袋进货价8元/袋、销售价10元/袋;炼羊羹20条/盒进货价60元/盒、销售价72元/盒;龙角散10条/盒进货价58元/盒、销售价72元/盒;俄罗斯糖进货价11元/袋、销售价15元/袋;咖啡100g/盒进货价60元/盒、销售价85元/盒。当事人购进商品时威海卓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文标签及进货票据,未提供报关报检材料。当事人售出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都均贴中文标签。剩余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没贴中文标签,服务员把中文标签弄丢了。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将进货票据丢失。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8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财物清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 举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4. 当事人提供威海卓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进口商购进进口食品的事实。

2020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1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农心虾片1袋、农心虾条6袋、豆乳威化4袋、小院饼干14袋、打糕鱼6袋、不二家软曲奇4袋、海苔碎5袋、炼羊羹1盒、龙角散12盒、俄罗斯糖4袋、咖啡2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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