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4号),涉及成都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2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经营沙炒花生、原味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沙炒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30,生产日期:2019-05-25,规格型号:/);原味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683330327,生产日期:2019-05-25;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初检报告(编号:2019G0304、2019G0301)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沙炒花生24公斤,货值333.6元;已销售24公斤;库存0公斤。购进该批次原味瓜子50公斤,货值695元;已销售44.2公斤;库存5.8公斤;封存5.8公斤。当事人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19-05-25)5.8公斤;
2. 没收违法所得388.74元(大写:叁佰捌拾捌元柒角肆分);
3. 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沙炒花生、原味瓜子由当事人购进,因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导致上述两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改善产品储存环境、缩短销售期间;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0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枣花蜂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枣花蜂蜜(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3264,生产日:2018-04-02,规格:930g/瓶);不合格项目: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1223)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枣花蜂蜜5件(12瓶/件,共计60瓶),共计55.8公斤,货值1170元;已销售5件(12瓶/件,共计60瓶),共计55.8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产停业15日;
2. 没收违法所得288.00元(大写:贰佰捌拾捌元整);
3. 罚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 40288.00元(大写:肆万零贰佰捌拾捌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枣花蜂蜜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带入导致该批次产品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由于原料供应人为流动养蜂人,故未追查到原料生产者。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从原料采购入手进行整改,严把原料采购关,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对不合格的原料坚决不采购;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