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绍兴市袍江喜满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开口松子被检出不合格,近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330000002700044 | 样品名称 | 开口松子 |
生产日期 | 2019-05-09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杭州永强食品有限公司益农分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袍江喜满多食品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8-2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8-30 |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5公斤),货值(520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商家系销售给个人客户,无销售清单,且店铺已关门停业。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19年09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周士武销售不合格的开口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给予处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周士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查验了供货方嘉善商城鸿运副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发货清单,生产企业杭州永强食品有限公司益农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开口松子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及合格证,并保留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 (3)已于(2019年11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19〕378号。具体处罚: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