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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1批次不合格食品

2019-12-05 16:06: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0期)》,涉及佳木斯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佳木斯市向阳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鹤岗市阿广蛋糕坊生产的阿广大月饼(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佳木斯市向阳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阿广大月饼,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经营者信息:佳木斯市向阳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地址为佳木斯市向阳区金三角。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商暂停销售、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佳木斯市向阳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阿广大月饼20袋,共计9公斤,货值130元,销售10袋,库存10袋,下架封存10袋,共计4.5公斤。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3日对佳木斯市向阳区顺发副食品批发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佳向市监处告字〔2019〕015号),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等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佳向市监处字〔2019〕0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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