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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屡次违规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通报批评

2019-11-20 09:3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大工程违规情况。根据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反馈,自2019年3月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已被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立案处罚三起。具体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如下:

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位于海淀区玲珑巷的玲珑巷又一村回迁安置房1号住宅楼等5项(海淀区玲珑巷又一村回迁安置房项目),2019年4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检查时,该工程1#楼6层南侧的3#机位和1#楼6层南侧的2#机位的导向座在主体结构外侧采用穿墙螺栓加钢板凳、垫片和螺母固定,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该工程1#楼6层北侧的20#机位的导向座在主体结构外侧采用穿墙螺栓加木方、垫片和螺母固定,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上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2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希宝处4000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位于丰台区卢沟桥南里4、5、6号地的卢沟桥南里4、5、6号地棚改安置房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1503-635、1503-643地块项目,2019年4月26日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检查时,该工程8#住宅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13层1段北侧14#机位未安装防坠落装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该工程9#住宅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16层1段北侧4#机位未安装防倾覆装置、在16层1段北侧6#机位未安装卸荷装置,均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上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20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希宝处3000元罚款,并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移转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的1号住宅楼等8项(通州区河畔家园居住、配套公建及商业等非配套公建项目),2019年10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检查时,该工程2#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为WF-06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采用钢吊杆形式防坠落装置,全部49个提升机位的防坠挂座均未与上层结构安装固定,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该工程2#楼14层1段安装的CL-13电动提升出料平台有且仅有一个失效的防坠落装置,2#楼14层2段安装的CL-13电动提升出料平台未安装防坠落装置,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上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37号部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37号部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丙义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下一步工作要求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施工过程中,屡次出现违反37号部令的违规行为,现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同时,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全面排查其在京承接的所有在施工程,相关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会同专业分包单位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责任,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一消除事故隐患。

各参建单位应深刻汲取扬州“3·2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坠落较大事故的教训,认真执行37号部令以及北京市危大工程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及危大工程相关验收规定,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作业前和提升到位使用前的检查验收工作。二是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对使用过程中防坠落装置、防倾覆装置、同步控制装置等的安全管理,确保上述装置灵敏有效。三是加强对电动或液压提升卸料平台的管理工作,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明确检查验收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应符合相关设施的实际情况。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执法抽查中发现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未履责的参建单位从严处理。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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