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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华路分公司经营的武昌鱼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2019-11-12 10:0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华路分公司经营的武昌鱼(淡水鱼)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样基本情况:2019年7月15日,按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到武昌区临江大道35号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编号(DC19420100003436362),经检验,检验报告NO(2019)ZXL6-01021,经抽检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路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6日到武昌区临江大道35号现场检查,并将抽检报告送达当事人,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批次2019年7月15日的武昌鱼(淡水鱼)是当事人于2019年7月13日从湖北悦海佳里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配送,该公司经营场所在武汉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新隆壹号公馆第4幢17层19号。根据电脑显示,该批次武昌鱼(淡水鱼)共购进18.5公斤,共销售18.5公斤,货值101.75元,库存0公斤,2019年8月16日,中华路分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武昌鱼(淡水鱼),并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间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该批次抽检产品。

查处情况: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在采购武昌鱼(淡水鱼)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单、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购物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经查,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商品是当事人从湖北悦海佳里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其经营场所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新隆壹号公馆第4幢17层19号,属于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违反线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号:昌市监食移【2019】04-01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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