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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南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2019-11-06 16:3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河北区建兴食品批发部经营的南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120000110730518,生产日期:2019年5月28日)检出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近日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南瓜子(抽样单编号:GC19120000110730518,生产日期:2019年5月28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企业(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建兴食品批发部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被抽检的南瓜子是2019年6月27日由生产厂家天津市喜从天降坚果食品有限公司送货上门,当事人一次性购进20件,每件约5公斤,进货价格为120元/件(24元/公斤),共计花费2400元。该批次南瓜子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35元/件(27元/公斤),其中1件(5公斤)销售给抽检人员,其余产品销售给其他顾客,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00元,当事人获利30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南瓜子的进货凭证、进货登记台账、生产厂家天津市喜从天降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炒货食品检验报告》(此报告系该公司为2019年5月28日生产的炒白瓜子自检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索要了检验报告后不知道其经营的美亚南瓜子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稽免罚〔2019〕3-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该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产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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