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发布垣环罚字〔20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垣曲县方圆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罚。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环罚字〔2019〕29号
垣曲县方圆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27681937930A
地 址: 垣曲县皋落乡西窑村
法定代表人:程传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8月14日,接群众举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流入亳清河。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垣环罚告字 〔2019〕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
户 名:行政罚没专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