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 第31号〕。据通告,1批次海诚和鲜活生鱼样品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信息显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销售的海诚和鲜活生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若大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 | / |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广场四楼(68区4丘63栋) | 海诚和鲜活生鱼 | 散装 | / | 氧氟沙星 | 4.63μg/kg | 不得检出 |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