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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奶味早茶饼、绿豆饼)

2019-08-13 16:06: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河北区程晓波糕点商行(程晓波)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绿豆饼(检验报告:MTSPTJ1901878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05-08)、奶味早茶饼(检验报告:MTSPTJ1901874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05-07)检验结论均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饼(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05-08)和“奶味早茶饼”(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食品批号:2019-05-07)都是当事人于2019年5月9日从其外包装上的标示生产单位:天津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绿豆饼购进15箱,每箱进货价格37元。奶味早茶饼(在进货票据上标注为“蛋奶早茶饼”)购进9箱,每箱进货价格37元,上述两种食品进货总价共计888元。绿豆饼销售价格每箱39元,奶味早茶饼销售价格也是每箱39元,至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结果之前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款共计936元,获利4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过程中,向其供货商天津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索要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奶味早茶饼和绿豆饼对应生产批次的厂家自检报告及进货票据。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天津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19〕4-7号)进行核实,并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复函,复函称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经向天津松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材料属实。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生产厂家环节,今后承诺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继续严把进货渠道。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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