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3-11号显示,天津市米兰商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不合格商品、违法所得并罚款。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米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梅肉案 | 天津市米兰商业有限公司 | 9112010572571027XQ | 王万祺 | 津市场监管北稽罚〔2018〕3-11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没收不合格商品、违法所得、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