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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07-29 17:57: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30日接第三方抽检机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转来抽样单编号SC19420000003331933”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涉及我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销售的鲜黄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4月3日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销售的鲜黄鱼进行了抽样,检验项目氧氟沙星实测值为9.6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诺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调查情况。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2日,从武汉市江夏区直采中心购进食用农产品“鲜黄鱼”15公斤,购进价为30元/公斤,于2019年4月3日,在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00号本店内进行销售,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43.6元/公斤,销售金额654元,获利204元。

(三) 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对生产经营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作处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

2、罚款5000元。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黄陂盘龙城店认真进行了排查,综合分析主要原因是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下阶段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管理、查验商品合格证及随附单、进行业务培训及开展自查自检等方面整改。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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