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情况》,湖州雄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环罚﹝2019﹞8号)显示,2019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湖州雄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电线电缆生产过程中存在机废气产生事实,当事人虽配备有一套活性炭加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但检查时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造粒线二号线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导致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吴兴分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湖州雄鑫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19﹞8号 |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2019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线电缆生产过程中存在机废气产生事实,当事人虽配备有一套活性炭加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但检查时光氧催化装置未开启,造粒线二号线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导致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罚款 | 1、责令改正; | 8.3 | 2019.04.24 | 2019.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