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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山寨”食品!河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10起典型案件

2019-07-22 22:48:11 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马彦铭)近日,根据前期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办情况,河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10起“山寨”食品典型案件。今年以来,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打击防控“山寨”食品工作纳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持续推进排查整治和案件查办,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截至7月18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0万余户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9个,查处相关案件363件。

10起“山寨”食品典型案件如下:

石家庄市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承德杏仁露植物蛋白”字样的饮料,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外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使用的外包装箱;罚款人民币80000元。

石家庄市汇升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的“承德杏仁露”包装罐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杏仁露包装罐的装潢相近似。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并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包装罐;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承德市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旺”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的外包装、装潢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的包装、装潢近似。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张家口市张北军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康喆”牌承德杏仁露饮品的名称、外包装、装潢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了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5元;罚款人民币49572.5元。

涿州市王某销售的标称“剑南春”白酒、“泸州老窖”白酒和“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鉴定,均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且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侵权白酒;罚款人民币76000元。

沧州市河北富顺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果汁、果味系列饮料产品的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及销售单元显著标识有“达利园(深圳)饮料有限公司”字样,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沧州市河北挚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分别标识“天津统一集团有限公司”字样、“达利园食品集团(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江中食品集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邢台市河北马氏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马氏兄弟”牌饼干包装上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的形状及排列组合,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利奥”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邢台市河北腾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诺力诺”“腾诺”牌饼干包装上使用的色彩、图案、文字的形状及排列组合,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利奥”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定州市陈某某销售的商品皇家礼炮21年、马爹利蓝带、马爹利XO、芝华士12年经权威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销售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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