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海关总署发布《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2019-05-05 13:39: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2019年4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9年第76号,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