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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一览

2019-04-25 14:40:32 中国市场监管报

《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一览

国市监人〔2019〕73号文件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严防严管严控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73号)。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遵循科学监管规律,深化新时代食品安全监管检查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经过3年至5年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食品检查队伍。

主要任务

整合监管力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现有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食品检查队伍,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要求,在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中,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结合食品产业特点和属地管理需要,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食品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

科学设置岗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实际,科学设置食品检查岗位,承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持续合规性进行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进行核查、上报或处置,根据授权对特殊食品注册进行现场核查等工作。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检查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明确资格条件

从事食品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备检查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等。从事境外食品安全检查的,还应具备一定水平的外语听说能力。

加强考核培训

针对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技术要求,逐步建立以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业绩贡献为评价重点,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能力评价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注重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对食品检查人员进行考核。探索推行考核结果在推优评先、职级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环节的运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针对食品检查队伍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周密制定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快建设实训基地,加强模拟实操训练,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的管理和评估,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系统培训切实提升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技能。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由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均可获得检查岗位资格。两年内未从事食品检查工作的,由资格授予部门取消其食品检查岗位资格。

明确管理权限

总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食品检查队伍,制定食品检查队伍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开发全国统一的食品检查队伍信息平台。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查队伍的培训、考核、调配使用、信息统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检查机构建设,可依托现有机构,通过赋予相应职能或调整内设机构等方式,承担食品检查队伍的相关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整合现有检验资源基础上,加大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快检设备的配备,通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检筛查不出乡镇(街道)、基本检测不出县。

统筹调配使用

与“双随机”核查系统相衔接,建立食品检查队伍统一调配使用机制。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配使用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开展工作,下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上级监管部门派出检查人员现场指导。上级监管部门通过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途径发现下级监管部门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可直接指派或调动其他地方检查队伍进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事权,制定检查事项清单、检查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提高检查规范化水平,形成统筹协调、责权一致、覆盖全面的检查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检查工作职有人履、责有人负,不得层层下放检查职责、层层下压检查任务,防止交叉检查、重复检查。

保障薪酬待遇

在现有制度框架范围内,保持检查人员身份性质编制不变。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合同聘用制检查人员,按人才市场价格确定薪酬待遇。探索推进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工作补贴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对工作业绩突出、发现或排除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提升检查工作职业荣誉感。

加强约束监督

加强检查队伍廉洁自律教育,引导检查人员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尊重科学、行为规范的职业操守。建立符合检查工作实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检查人员定期轮岗和交叉检查制度。完善检查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保守工作秘密制度,规范检查人员与检查相对人的接触、交往行为。严把入口关,建立不合格检查人员检查资格取消制度。

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食品检查队伍在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顺利实施。

合理确定规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产业发展状况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结合机构编制、财政情况,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队伍总体规模,确保有足够的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责任。在总体规模确定的基础上,根据检查事权划分、工作需要、行政区划面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分布和集中程度,市县两级检查队伍规模可以灵活确定、动态调整。

确保经费支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食品检查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检查装备、车辆、办公业务用房及检查执法记录设备配备,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履行职责所需基本软硬件和条件。积极争取国际组织、政府间的人才培养项目,拓宽教育培训经费来源渠道。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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